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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武口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大武口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索引號 640202003/2023-00075 文號 石大政發〔2023〕34號 生成日期 2023-07-17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發布機構 大武口區政府辦 責任部門 大武口區政府辦公室

        大武口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大武口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通知


        石大政發〔202334


        區直各部門、星海鎮、各街道辦事處、駐地各有關單位:

        《大武口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大武口區人民政府

        2023717

        (此件公開發布)


        大武口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大武口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大武口區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寧夏重要講話指示批示精神,忠誠踐行新時代新征程黨的中心任務,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定不移全面從嚴治黨,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面落實自治區第十三次黨代會部署要求,認真貫徹執行自治區、市黨委、政府以及區委的各項工作安排,按照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要求,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緊緊圍繞現代化建設這個中心任務,牢牢抓住高質量發展這個首要任務,主動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統籌發展和安全,大力實施創新驅動、產業振興、生態優先、依法治區、共同富裕戰略,全面推進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和治理體系治理能力現代化等,加快建設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鄉村全面振興樣板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示范區,為建設現代化宜業宜居宜游宜學美麗大武口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第三條人民政府堅持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工作準則,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第二章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區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區長、副區長、政府工作部門的局長(主任)。

        第五條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旗幟鮮明講政治,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要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規矩和紀律,勤勉廉潔。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行使職權,貫徹政府各項工作部署,轉變政府職能,改進工作作風,創新行政方式,增強執行能力,提高行政效能。

        第六條區人民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領導區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區長協助區長工作,其中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協助區長處理政府日常工作。

        第七條副區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區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區人民政府進行外事活動。對于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區長報告;對于重大事項,要在認真調查研究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向區長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涉及其他副區長分管的工作,要同有關副區長協商決定。

        第八條區長離大武口期間,受區長委托,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主持政府工作。如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在此期間也不在大武口,按任職排序確定1名副區長主持政府工作。

        第九條政府工作部門的主要領導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并根據法律規定,在本部門職權范圍內履行職責。

        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決策部署以及區委、區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行政職能


        第十條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決維護政令統一,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市黨委、政府以及區委重大決策部署,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高效運轉、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加快推進政府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十一條認真履行經濟調節職能,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宏觀調控政策,全面落實自治區、市黨委、政府經濟調節政策措施,加強經濟形勢研判,有效實施區間調控、定向調控、相機調控、精準調控,結合實際,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并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保穩定,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

        第十二條認真履行市場監管職能,加強對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領域的監管,推進公平準入,積極創造公平、公正、公開和正義的法治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完善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制度完備、治理完善的高標準市場體系。

        第十三條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推進社會治理改革和創新,合理調節社會利益關系。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依法管理和規范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加強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并引導各類民間組織健康發展。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維護國家安全。

        第十四條認真履行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著力建設服務型政府。

        第十五條認真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能,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基本方略,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強化綠色發展導向,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統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打造天藍、地綠、水凈、空氣清新的生態環境。

        第十六條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縱深推進放管服改革,建設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提高政府治理效能,構建一流營商環境。加快數字政府建設,提升服務標準,優化服務流程,形成線上線下融合、多級聯動的政務服務格局,實現更多政務服務事項網上辦、掌上辦、一次辦和跨省通辦、全國通辦。


        第四章依法行政


        第十七條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按照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目標要求,堅決履行法治政府建設主體責任,深入推進依法行政,把政府各方面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條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適時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廢止不相適應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決定。

        第十九條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自治區、市的方針、政策及區人民政府的規章、決定,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并由區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或其他政策性文件,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眾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臺僑的事項,應事先請示區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按規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報人民政府備案。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政府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審查工作并定期向政府報告。區司法行政部門按規定定期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

        第二十條推進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嚴格實行行政審批事項動態管理機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著力優化行政審批流程,大力推進網上審批,逐步建立縱向貫通、橫向關聯、資源共享、協同管理、全程監督行政審批聯動機制,推進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規范化、標準化,強化部門監管職責,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第二十一條不斷完善部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嚴格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條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掛鉤、與責任掛鉤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依法科學設定行政執法機關的職責和權限,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行政許可權,推行綜合執法,促進行政執法透明規范、合法公正。

        第二十三條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堅決糾正行政機關違法和不當的行政行為。要健全行政糾錯、容錯機制,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對違法行政、濫用職權、失職瀆職等行為依法追究。


        第五章政務公開


        第二十四條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圍繞權力運行全流程、政務服務全過程,全面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

        第二十完善重大決策預公開制度,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點工程項目和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等,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決策前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廣泛聽取公眾意見,并以適當方式公布意見收集和采納情況。

        第二十六條完善政策解讀機制,按照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推進政策性文件與解讀方案、解讀材料同步組織、同步審簽、同步部署。完善政務輿情收集、研判、回應和處置機制,對涉及本地區的政務輿情、媒體關切、突發事件等熱點問題,及時發布權威信息,認真回應關切,正確引導輿論。

        第二十七條建立健全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專家、媒體等列席區人民政府有關會議等制度,增強決策透明度。對涉及公眾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會議和事項,應通過新聞發布會、廣播電視、網絡和新媒體等形式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監督制度


        第二十八條區人民政府自覺接受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自覺接受區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同區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溝通,認真辦理議案、建議和提案,定期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和向政協通報辦理情況,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第三十條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加強行政復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要強化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第三十一條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重視群眾反映和新聞媒體報道的問題,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重視群眾和其他組織通過網絡等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和網上信訪,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健全、完善和落實好督查、考核等工作制度。進一步完善信訪工作制度,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維護信訪秩序。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同志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和網上信訪、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協調處理疑難復雜信訪問題。

        第三十三條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整改并向區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四條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依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及時發現并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加大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平臺建設力度,充分發揮其監督作用。

        第三十五條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加強效能建設,健全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明確問責范圍,規范問責程序,健全糾錯制度,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七章決策機制


        第三十六條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應當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決策原則,完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凡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且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重大決策事項,須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為必經程序,決策前均應進行評估。

        第三十七條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在重大決策過程中,要充分發揮專家學者的咨詢參謀作用,自覺運用前期預測、效益評估、公開招標、比選擇優等決策手段,確保決策理念的先進性、導向的正確性、內容的系統性、操作的可行性。

        第三十八條凡涉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財政預算、發展戰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資源配置、社會分配調節、重大項目建設以及重要規范性文件等,由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依法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必要時報請委研究決定。

        第三十九條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提請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符合國家、自治區、市、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和發展規劃,進行充分調查研究,并經研究咨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論證評估及合法性審查;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通過社會公示或舉行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第四十條區人民政府作出重大決策前,要及時向區委報告。對依法應由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要及時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對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協委員普遍關心的重要問題,主動與區政協協商。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一條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應當結合實際,確定年度決策事項目錄,并向社會公布;應當建立健全決策信息反饋機制和決策后評估機制,及時跟蹤和反饋重大決策執行情況,為決策的不斷完善和優化提供客觀依據。


        第八章會議制度


        第四十二條區人民政府會議包括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黨組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按照有關規定召開。區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對緊急和突發性重大事件,來不及召開會議而又必須及時處理的,分管副區長協調處理后,向區長報告。

        第四十三條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副區長、政府工作部門的局長(主任)組成。

        根據需要可安排星海鎮、各街道辦事處、直屬事業單位和駐地有關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列席。必要時,可邀請區委、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區監察委員會、區法院、區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負責同志和無黨派人士列席。

        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1次,由區長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上級黨委、政府及區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

        (二)討論和決定區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區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報全區經濟社會形勢。

        第四十四條區人民政府黨組會議由區人民政府黨組書記或黨組書記委托黨組副書記召集并主持,區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出席,邀請非中共黨員副區長列席。會議召集人可根據需要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區人民政府黨組會議應有半數以上黨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一般每月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市黨委及區委重大決策部署;

        (三)研究部署政府工作中的發展戰略、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項;

        (四)研究政府黨組建設和政府系統黨的建設重大事項;

        (五)其他應當由黨組會議討論和決定的重大問題。

        第四十五條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組成,應有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

        區政府辦公室、發展和改革局、司法局、財政局、審計局主要負責人固定列席常務會議;根據會議內容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列席會議。

        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由區長或區長委托常務副區長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市黨委、政府及區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具體貫徹意見;

        (二)研究向市人民政府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和提請區委審議的重大事項;

        (三)貫徹落實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審議需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重要的工作報告草案和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向區政協通報的重要事項;

        (四)落實政府常務會議定期學法制度,審議政府規章、重要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五)審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年度計劃、財政預決算及年度審計報告等;定期分析研判全區經濟運行情況,研究事關經濟社會發展、風險防范、鄉村振興、環境保護、改革創新、社會管理、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審議政府重大投資、重大建設、重要資源配置、社會分配調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重大獎補資金兌現等方面的重大事項,民生工作和關系公眾切身利益或者社會關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項;

        (七)審議區級重點項目年度計劃、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

        及調整計劃。

        (八)審議預算追加資金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事項、盤活存量資金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事項、動用預備費等事項。

        )審議擬上報國家、自治區、市表彰獎勵的行政工作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名單,必要時報區委審定;以區人民政府名義授予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榮譽稱號和表彰決定;

        )審議政府工作部門、鎮和街道辦事處的重要請示事項;

        (十)審議政府工作人員任免、獎懲事項;

        (十)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十六條區長辦公會議由區長召集并主持,有關副區長參加。區長辦公會議不定期召開。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參加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處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二)分管副區長職權范圍內難以決定、需提請區長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

        (三)涉及2位及以上副區長的分管工作范圍、需提請區長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

        (四)區長認為應當由區長辦公會議審議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七條區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由區長、副區長按照分工主持召開,可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處理屬于區人民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組織實施的具體事項;

        (二)研究處理屬于副區長分管職責范圍、需要統籌協調的工作事項;

        (三)研究處理需要提交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審議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和重大事項等。

        第四十八條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議題由區長確定。黨組會議議題由黨組書記提出,或由黨組副書記、政府黨組成員提出建議,報黨組書記確定。常務會議議題由政府辦公室主任嚴格審核把關,報請分管副區長審簽;分管副區長審核簽字后,需提請區長或常務副區長審定;政府辦公室根據區長或常務副區長批示意見,匯總后按程序報辦公室主任核簽,報請區長、常務副區長審定;尚未協調一致的議題,原則上不提交會議審議。區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議題由分管副區長審核提出,報會議召集人審定;區長主持召開的會議議題須經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政府專題會議原則上不研究機構編制、資金安排事宜(專項研究財政事宜的政府專題會議除外),確需研究的嚴格按照機構編制管理、財政資金安排等既有制度執行。

        第四十九條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黨組會議、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

        第五十條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會議。副區長不能出席會議的,應在會前向區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其他人員不能按要求列席會議的,需會前向政府辦公室主任請假,并委派本部門(單位)分管負責人參加,由區政府辦公室匯總后報告。其他人員因故不能參加區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的人員,要事先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區人民政府黨組會議、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議題,如分管副區長或提請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不能參加會議,原則上不予列會。

        第五十一條人民政府全體會議、黨組會議、常務會議和區長辦公會議紀要,經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后,由區長或主持會議的常務副區長簽發。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于公開的,應及時報道;新聞稿須經政府辦公室主任審定,如有需要,報區長或常務副區長審定。區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經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后,由主持會議的區長或副區長簽發。副區長召開的專題會議,如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項等,應在會前或會議紀要簽發前報告區長同意。

        第五十二條嚴格落實基層減負、精簡會議有關要求,實行會議計劃管理,嚴格控制以區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區性會議,確需召開的要列入年度計劃,未列入計劃的嚴格按程序報批,能不開的堅決不開,可以合并的堅決整合??捎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召開的會議,不以區人民政府名義召開。區人民政府召開的全區性工作會議,原則上人數不超過150人,時間不超過半天。應由部門召開的全區性會議,不以區人民政府或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每年不超過1次,特殊情況按程序審批??刹扇⌒》秶?、小規模研究問題、協調解決問題的專題會議,不開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會議;能用電話、文件等形式部署的不再開會,能召開視頻會議的不召開現場會議。從嚴把控副區長參會規格,副區長集中出席重要會議,由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一般性工作會議只安排分管副區長出席,其他副區長不陪會;副區長一般不出席政府工作部門召開的部門工作性會議(兼任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的除外)。要精簡會議規模、壓縮參會范圍,帶頭開短會、講短話,在全區性會議上主講,時間一般控制在1小時以內。除有重要審議事項的會議外,一般不安排分組討論。


        第九章公文審批


        第五十三條各地各部門報送區人民政府的公文,應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黨政機關公文格式》的規定。除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區人民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

        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報送區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之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的理由和依據,提出辦理建議,并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后報區人民政府決定。

        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報送區人民政府的公文,應按上行文的要求,由該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五十四條各部門報送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由政府辦公室主任按照區人民政府領導分工呈批,分管副區長可根據需要轉其他副區長核批,重大事項報區長審批。

        第五十五條區人民政府公布的規章、決定、命令(令)、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人事任免等議案,由區長簽署。

        第五十六條以區人民政府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經政府辦公室主任、分管副區長審核后,由區長或主持工作的副區長簽發,重大事項必須報區長簽發。以區人民政府名義制發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經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后,由分管副區長簽發,重大事項報區長簽發。

        以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經辦公室副主任復核后,由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由分管副區長簽發。

        以區人民政府名義簽署的合作協議,由承辦部門(單位)結合工作實際草擬文本,在廣泛征求相關方意見建議和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查的基礎上,按程序由分管副區長和常務副區長審核、報區長審定后簽署。

        第五十七條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按有關規定,進一步精簡公文和簡報。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區人民政府批轉或政府辦公室轉發。凡法律、行政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文件。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屬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的事項,其他部門應當直接報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區人民政府及政府辦公室接到各單位報送此類事項,直接轉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需要時要求有關主管部門反饋處理情況和結果。


        第十章執行落實


        第五十八條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及時對年度工作進行安排部署,并根據形勢和任務變化適時進行調整。

        第五十九條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工作機制。區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屬于副區長分管范圍內的,由分管副區長負責處理;涉及跨分管范圍的重點工作,原則上明確一位副區長牽頭負責,相關副區長配合。涉及多個部門職責范圍的事項,明確由一個綜合部門或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相關部門配合。

        第六十條區人民政府對既定的工作目標、措施和確定的事項,實行目標責任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區效能目標管理考核的主要內容以及區人民政府獎懲和推薦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一條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應當帶頭執行政府決定,所有行政機關、公務員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認真執行政府決定。未經區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停止執行政府決定。

        第六十二條負責區人民政府決定事項落實的部門和單位,要以保證質量為前提,在規定期限內將落實情況向區人民政府報告;未能按要求落實的,必須書面遞交詳細的情況說明。區人民政府對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決定事項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對存在較大問題的,責成承辦部門限期整改。同時,由政府辦公室及政府督查室負責,對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督查和分析,及時向區人民政府報告,并視情向各部門通報。

        第六十三條區人民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政府督查工作條例》,加強和規范政府督查,提高督查實效。下列事項應當納入政府督查范圍,由政府督查室全程督查、及時催辦,保證按要求時限落實到位:

        (一)自治區、市黨委、政府及區委、區政府統一安排部署或者下發公文、簽訂責任書,要求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落實的事項;

        (二)《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

        (三)區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

        (四)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決定的事項;

        (五)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情況;

        (六)全區重大項目建設及重點工作落實情況;

        (七)區長信箱”、“人民網地方留言板、紙質來信等辦理情況;

        (八)區人民政府領導交辦的事項。

        第六十四條分管副區長負有督促檢查有關責任單位落實區人民政府決策的職責,應當定期過問決策執行情況,及時協調解決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涉及多位副區長分管且問題復雜的,可以提請區長或者常務副區長召開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完善落實決策的措施。

        第六十五條區人民政府應加強政府內部對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對不執行或者推諉、拖延執行政府決策的單位及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

        審計部門要將政府專項資金使用等決策的執行情況納入跟蹤審計或者效益審計范圍,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并將審計報告報區人民政府。

        第六十六條區人民政府決策及執行各環節的行為主體均應納入過錯責任追究的范圍。對違反有關規定作出的錯誤決策或者不執行、延誤執行、擅自改變區人民政府決策,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有關責任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一章應急管理


        第六十七條堅持底線思維,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加強應急指揮平臺建設,強化突發事件風險評估與隱患排查,落實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物資保障,構建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的應急管理體制。

        第六十八條區人民政府各部門是向區人民政府報告重要緊急情況(含突發事件信息)的責任主體。要全面落實值班值守責任,嚴格按照節假日值班帶班分類要求,認真執行24小時專人值班和領導干部在崗帶班、外出報備等制度,遇到重要緊急情況第一時間請示報告并采取應對處置措施。加強值班管理和督促檢查,強化信息報告時效性和主動性,對發生遲報、謊報、瞞報、漏報行為的,嚴肅追究責任。


        第十二章紀律作風


        第六十九條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在調查研究、會議活動、改進文風、請示報告、公務接待、新聞報道、待遇管理等方面,要嚴格執行《中共中央政治局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實施細則》精神,以及自治區黨委《關于深入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自治區黨委常委會作風建設的若干意見》,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帶頭貫徹執行,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條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區人民政府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區人民政府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個人不得有任何與區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發布涉及區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

        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事先向區人民政府請示。

        第七十一條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七十二條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請假報備紀律,區長與常務副區長一般不同時外出。區長出訪、出差和休假,按照上級黨委、政府和區委有關規定執行;副區長出訪、出差和休假,需事先按程序向區委書記、區長請假。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出訪、出差和休假,需事先按程序向區委書記、區長和分管副區長請假,并報區委辦公室、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備案。

        第七十三條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認真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廉潔從政各項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不斷增強拒腐防變能力。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

        第七十四條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五條本規則適用于區人民政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

        第七十六條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2022110日區人民政府印發的《大武口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石大政發20223)同時廢止。以往制定的相關規則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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